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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2008-08-20)    来源:中国交通报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我国是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约155万人,居世界第一位。 
  根据《规定》,设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设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直属或者地方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依据《船员条例》,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规定》对海事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海船船员服务许可证”或“内河船员服务许可证”;《规定》设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设立了许可证的中间审验制度,并规定许可证到期以后需要办理延续手续。  
  《规定》要求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工作制度、船员名册、船员档案,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不得招用未经注册的船员和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船员提供服务,不得克扣船员工资。同时,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电话:86-10-64831141,64831142,64831143,64831775,64831776(直拨);13371711682,1381089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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